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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南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之刑罚

推荐:湖南事业单位招聘网2018-06-28 10:31:24 | 来源:湖南中公教育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之刑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第二季度的事业单位考试已经接近尾声,在第二季度的考试中,刑罚是常考点之一,今天谨以此文为大家分享下刑罚的相关知识点及考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下刑罚的概念。什么是刑罚呢?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下列特征:

1.严厉性。即本质上的严厉性,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2.特定性。即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3.法定性。即依据的法定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

4.单一性。即适用主体的单一性,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那哪些是刑罚呢?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共规定了 9 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 5 种主刑, 4 种附加刑。具体为以下几点。

1.主刑

主刑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1)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一般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管制的关键词是不实行关押,可以在家服刑;管制之前,可以劳动,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一般为 1 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拘役强调短期、就近执行。拘役期间可以劳动,酌量发放报酬。每个月可以有1天的探亲权。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犯罪时未满 18 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包括以下四种: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注意与罚款的区分,罚款是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处罚。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注意与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财物的区分。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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